1000元賄賂物管前經理 承辦商囚六周
2019-05-07 15:39
一名改裝工程承辦商賄賂一名物業管理公司前經理,以加快支付一筆改裝工程逾54萬元欠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6星期。
被告劉大春,62歲,達成工程公司(達成)獨資經營者,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稱,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量刑起點為9星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6星期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裝修承辦商達成的獨資經營者。
據悉,一間物業管理公司獲發展商聘用為銅鑼灣一幢商業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而該公司物業經理於2016年初要求被告就一項將該商業大廈的檢測儀錶房改裝為辦公室的工程提交報價單。被告其後提供的報價總值54.83萬元。
2016年3月後不久,該物業經理要求被告展開改裝工程。被告按指示行事,並於2017年中完成有關改裝工程。案情透露,被告於2017年6月某日到達該商業大廈,並在該物業經理的辦公室附近與對方會面。被告向該物業經理提供約1000元賄款,作為就有關改裝工程加快向達成支付未付的逾54萬元服務費的報酬。
該物業管理公司及有關發展商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張倩兒及陳啟章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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