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鄭若驊指香港沒有刑事追溯期 社會建議不能處理台灣殺人案

2019-05-07 16:17

鄭若驊提3點反駁社會建議不可行。
鄭若驊提3點反駁社會建議不可行。

政府下午召開《逃犯條例》記者會回應社會意見,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提出3個修例方向以及3點不能按社會訴求修例的原因。

鄭表示,修例3個方向包括:移交逃犯由立法會審議方式改成行政長官簽署證明書、《逃犯條例》中46項罪行改成37項,並設3年刑期、以及將條例適用於全球各地。

鄭又回應社會反對修例,建議只針對台灣殺人案,可透過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港人港審等方式處理,指出這些建議不能達到處理殺人案的目的。其一、香港行使普通法,刑事司法管轄權遵從屬地原則,即一般或全部罪行發生在香港境內才能執法。因此,處理域外案件有實際操作問題,包括取證、提供證據等。

再者,即使通過《逃犯條例》修訂,仍未能處理殺人案。因為修例令外地行為變成香港法律刑事罪行,而且法例生效後的罪行才能引用此法處理。承接此點,有建議指在修例中加入處理刑法追溯期,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2條第1款所列明:刑事或刑法沒有追溯期。

即使有建議指可引用《法案》第12條第2款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列的例外刑事犯罪情況,包括種族滅絕、戰爭、反人類、反和平等,對今次謀殺罪也不成立,故不能用此建議處理。

鄭若驊又回應「港人港審」的建議不可行,重申香港沒有刑事追溯力,而且修例生效後發生的罪行才能執法,不能處理殺人案。鄭又指,社會的建議比起修改1、2個罪行更廣泛,將現行《逃犯條例》中46項罪行全部轉成港人港審,對本地現行制度、屬地原則有根本性改變,不能輕率採納。

鄭又強調,實際操作上有取證、檢控時期、檢控人員所需遵從的規則等也需要審視,故港人港審不是可行建議。現時保安局提議的才是可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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