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貪得意」扔磚囚逾2年 患過動症男不服刑期申請上訴獲批

2019-04-16 12:32

鄧浩賢。資料圖片
鄧浩賢。資料圖片

患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ADHD)的青年承認在2016年旺角騷亂中,「貪得意」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及搖動路牌,去年4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年10月。青年不服刑期,今早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法官聽罷陳辭後批出上訴許可,正式上訴申請將於3個月內開庭處理。

上訴人鄧浩賢於2016年2月9日凌晨4時,在旺角山東街與警方防線對峙,期間向警方投擲磚頭和搖動路牌,同年11月在寓所附近被捕。上訴方大律師透露,上訴人料於來年2月1日刑滿出獄。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以5年監禁作為本案量刑起點,與楊家倫案相等,但後者除了暴動罪還涉及縱火罪,整體案情較本案嚴重,原審法官將本案的量刑起點定得太高。另外,原審法官判刑時搞錯部份案情,例如將現場警員人數由60人說成是30人、地面磚頭鬆脫由上訴人搖動路牌導致等。

控方強調,案發時警方在山東街勢孤力弱,上訴人站在近100人的群眾前線,與他人夥同犯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安全,法庭應判以阻嚇性刑罰。何況原審法官基於上訴人的醫療情況,在其認罪減刑之上慷慨地額外減刑半年,法庭再無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指,楊家倫案牽涉的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較暴動罪的10年監禁高。楊家倫不但與一群蒙面群眾燃燒的士車軚,又與其他群眾投擲燃燒中的雜物,導致的士和店鋪櫥窗燒毀。在他的案件中,縱火明顯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本案不涉縱火罪行,原審法官卻仍然在其判案書中,引述相關罪行作考慮刑期的因素。

麥機智認為本案案情雖然嚴重,但楊家倫案更甚,原審法官採納與楊家倫案相同的量刑起點,做法值得商榷,遂批出上訴許可。至於其餘申請理據,麥機智認為不足說服法庭進一步減刑,但上訴方仍可在正式上訴聆訊中再次提出。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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