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司機非法棄置建築廢物 被判罰款1.5萬元

2019-04-16 15:09

環保署裝設在大埔公路公眾停車場內的監察攝錄系統,錄得一名貨車司機在行人路卸下建築廢料後離去。  資料圖片
環保署裝設在大埔公路公眾停車場內的監察攝錄系統,錄得一名貨車司機在行人路卸下建築廢料後離去。 資料圖片

一名貨車司機在沙田大埔公路鄰近金山郊野公園的公眾停車場內,非法棄置廢石棉瓦及建築廢物,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15,000元。

去年9月,環境保護署(環保署)裝設在大埔公路(琵琶山段)公眾停車場內的監察攝錄系統,錄得一名貨車司機在行人路卸下建築廢料後離去。環保署執法人員到場調查,發現大部分廢料內含有廢石棉瓦片。為保障途人安全,署方即時圍封廢料及安排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處理並移離廢物,隨後根據攝錄所得的貨車車牌號碼,成功追查涉案的貨車司機。經蒐證後,環保署按上述條例檢控該名司機。

環保署發言人解釋,暴露在外的石棉物料會釋出微細石棉纖維,吸入纖維可引致嚴重肺部疾病,如石棉沉着病、肺癌及間皮瘤。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石棉廢料是化學廢物的一種,不可與其他家居廢物混合棄置,亦不可於垃圾收集站或公眾卸泥區內棄置。

發言人提醒所有從事裝修、建築工程及運輸業的從業員,必須依法妥善把建築廢物及工商廢料運送至政府的廢物處理設施,而化學廢物必須交由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收集,由其運至合法的處理設施處置。在公眾地方及馬路邊棄置廢物是違法行為。根據《廢物處置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6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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