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裁決】官:「公衆妨擾」因素取決於公衆添美道上行為

2019-04-09 12:02

法官在判辭中𨤳清控罪地點是添美道的所有公共空間。
法官在判辭中𨤳清控罪地點是添美道的所有公共空間。

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被控在佔領運動中,就煽惑公眾妨擾等共6項罪名,法官今早分別裁定就1項及2項罪名成立。

就第二項控罪「煽惑他人作出公衆妨擾罪」,法官裁定戴耀廷、陳健民、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罪成,但朱耀明罪脫。

就第三項控罪「煽惑他人煽惑公衆妨擾罪」,法官裁定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罪成,但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罪脫。

法官研究第二和第三控罪,在判辭中𨤳清控罪地點是添美道的所有公共空間,而不只限於添美道的行人路和行車路。

14年9月27日晚,張秀賢、戴耀庭、陳健民竹和陳淑莊同站在高台上,呼籲市民不但要「迫爆」(overcram)添美道,甚至是金鐘和中環。他們又互相響應對方的號召,繼續呼籲市民參與行動。 翌日28日,鍾耀華和邵家臻其後加入呼籲。法官均裁定他們站在高台的言論和字眼,例如「讓我們(let’s)」 和「迫爆」已構成「煽惑」 。法官直言,在些被告雖沒有提及添美道,但他們宣言中所提及的所有地方,包括政府總部,香港演藝學院但地址全都是添美道的範圍。而28日才加入聲援的朱耀明則一直只站在台下。

法官補充,被告曾否事前向警方請示示威行動並非唯一一項因素,去考慮當日對交通和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阻礙的合理性。

至於佔領行動是否以和平的手段開始,與構成阻礙的合理性無關。法官反而著眼公衆是否合理地善用公共空間。

朱耀明在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中,只呼籲市民不要懼怕警方的武力,又叫人手牽手,法官相信他呼籲民眾手牽手只是意圖消耗拘捕行動的警力。

法官補充,佔領行動是否以和平的手段開始,或是否曾向警方請示,也不是考慮當天有沒有做成「公衆妨擾」的因素。「公衆妨擾」的因素取決於公衆在添美道上的行為。

至於當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由衷地叫在場人士再找親友前來金鐘中環區的時候,已犯下「煽惑他人煽惑公衆妨擾罪」,但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均沒有現身。戴耀庭只在高台宣布佔領行動的啓動和要爭取真普選而已。

法庭記者:蕭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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