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風波】鄭若驊證據不足免起訴 夫潘樂陶遭刑事檢控

2018-12-21 16:32

刑事檢控專員決定檢控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資料圖片
刑事檢控專員決定檢控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與其丈夫潘樂陶的大宅早前被指僭建。獲授權處理案件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經徵詢資深大律師意見,以及檢視屋宇署提交的證據等,決定不檢控鄭若驊,但會檢控其丈夫潘樂陶。

梁卓然在聲明中表示,去年12月27日,屋宇署接獲傳媒查詢有關屯門樂翠街五號海詩別墅的部分單位(包括3及4號屋)的懷疑僭建物。在相關時候,4號屋由一家公司擁有,而鄭若驊為該公司的唯一董事;3號屋的業主則為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以及潘穎欣。

屋宇署人員於今年1月9日對3及4號屋進行現場視察,並發現多個僭建物。在作出調查、準備所需調查報告並尋求專家意見後,屋宇署於11月23日將調查檔案提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以徵詢法律意見。屋宇署建議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但就4號屋的僭建物則不對鄭若驊作出檢控。

為了避免可能產生任何偏頗印象,刑事檢控專員決定委託一名香港的資深大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刑事檢控專員於11月29日委託在該事件中沒有利益衝突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就3號和4號屋的僭建物,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而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12月19日,刑事檢控專員收到蔡維邦大律師的最終法律意見,蔡維邦大律師表示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即一個水池構築物(大約尺寸為2.5米x4.65米x1.24米(高度)),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在考慮了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屋宇署提交的證據、適用法律及《檢控守則》的原則後,刑事檢控專員同意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合理機會就鄭若驊有關4號屋的僭建物和潘穎欣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達致定罪,但是就潘樂陶有關3號屋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關鍵字

最新回應

關鍵字

相關新聞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