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被控遭警務處處長頒令強制退休 男督察申司法覆核求復職支薪

2018-12-21 12:48

申請人劉承聰。 資料圖片
申請人劉承聰。 資料圖片

男高級督察先後涉嫌襲擊前女友和詐騙警隊,2度被起訴及停職停薪,一度需靠「揸的士」幫補生計,期間卻3次違反交通守則被票控。警方去年3月以此為由,建議他「強制退休」,惟男督察不從。警務處處長今年9月頒下「終極判決」,強制男督察由當月起退休。男督察不服決定,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處長恢復男督察職務及支薪。

申請人劉承聰分別於2012年2月及前年12月,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欺詐罪。他雖2度在裁判法院被定罪,但最終都上訴得直。

根據入稟狀,服務警隊20年的申請人自2003年起任職高級督察,但因涉及襲擊前女友的案件,被警隊停職停薪。他在2015年2月獲終審法院推翻定罪後重獲支薪,但仍未能復職。

申請人在2012年至2015年停薪期間,需兼職的士司機過活,但他在此期間3度違反交通規例被票控,當中2次是在駕駛的士時干犯。入稟狀列出申請人3次犯法的詳情,包括不遵守交通燈號、超速及無合理解釋而不遵守交通燈號,申請人3次均被罰款。

申請人雖於前年12月,再涉嫌隱瞞離婚狀況霸佔警察已婚宿舍而被控,卻於今年7月獲上訴庭撤銷定罪。即使如此,警方仍於前年3月建議申請人「強制退休」,警務處處長更於今年9月決定,申請人自當月21日起退休,不容上訴。

申請人認為,《警隊條例》第37(5)條只列明干犯刑事罪行的警員可被勒令退休,卻無定義何謂刑事罪行。申請人雖3度被票控,但交通罪行只涉違反行政規則,不應被視為刑事罪行。另外,申請人在任職的士司機期間犯事,卻不是以警員身份被票控,故他被票控一事不應成為警方將他停職停薪的基礎。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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