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被指設立「辱校罪」 專責小組澄清僅檢討紀律程序
2018-11-30 15:36
香港浸會大學年初因普通話畢業要求而爆發「佔領語文中心」事件,學生事務處事後提出修訂建議給專責小組,將定義「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傷害大學與社會關係」為違紀行為,被校內外質疑為「辱校罪」。大學學生事務處「學生紀律程序檢討小組」今召開會議,有學生代表會後表示,小組已澄清其權責範圍只限檢討紀律程序,不會討論違紀行為的定義和懲罰。
專責小組學生代表、浸大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副主席麥筠瑋表示,校方澄清專責小組無權就「辱校罪」進行任何討論。他又強調「紀律程序」(disciplinary procedure)和學生守則(code of conduct)是兩份文件,而工作小組的權責僅限討論前者。
麥筠瑋指,先前「對大學聲譽造成傷害」等違紀定義,屬處方輯錄其他本地和海外大學的做法,供小組參考而非建議推行。若校方要修訂「學生守則」內的違紀定義或設辱校罪,將會另立專責小組討論,過程中先會諮詢全校師生,才提交教務議會審議。專責小組暫定在2019年2月底進行第3次會議。
專責小組在會議期間亦同意,權責只限於討論「紀律程序」的六大範疇,包括紀律委員會成員組成、紀律個案通報機制、涉及學術不誠實個案程序、性騷擾個案程序、立案進行刑事調查案件程序,以及個案的上訴機制。
專責小組主席、學生事務處總監鄧裕南教授上月底亦表示,該份文件只作參考用途,並無任何前設或預期結果。小組將對修訂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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