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屋苑15萬合約予擁有公司 3名前管理公司員工被判緩刑

2018-10-16 19:30

第一被告胡嘉敏。法庭記者陳詠恩攝
第一被告胡嘉敏。法庭記者陳詠恩攝

3名私人屋苑管理公司前僱員本年初被廉政公署起訴,指她們涉嫌欺詐,於2012年至2014年期間,將屋苑會所約15萬元的活動製作合約批予一間她們擁有的公司,沒有披露其在該公司的財務利益,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3名被告詐騙罪名成立,違反誠信, 第一被告判處緩刑18個月,而另外兩名被告均判處緩刑12個月。

求情時,辯方表示第一被告41歲胡嘉敏,是夏利文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夏利文)前助理會所經理,父母雙亡,育有兩子。在案件發生後失業並靠儲蓄生活,丈夫則從事收入不穩的運輸業。在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自己為家庭支柱,犯案是因為愚蠢,感到後悔。另外亦呈上兩名兒子的求情信,二人均有身體健康問題,故需要媽媽的照顧。 而其他求情信內容主要為表揚被告樂於助人和努力工作的性格, 故望判較輕的刑罰例如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第二被告30歲張家麗及第三被告29歲雷軒雯,同為夏利文前高級會所助理, 求情時均表示性格單純、努力工作和不貪心,而且一直進修至大學畢業程度。 特別是第二被告育有一歲的子女, 第三被告則計劃組織家庭,同樣希望輕判。

暫委裁判官林子康經過考慮後,認為控罪嚴重,違反誠信,理應判處即時監禁。但是三位被告有良好背景,「唔知佢哋為咩犯事」,認為可以多給三名被告一次機會,接納此為單一事件。而且在被告的求情文件中,充分了解到他們的家庭狀況,只是一時想歪了才做錯事,三人都願意吸取教訓。 因此就第一項控罪,判以第一被告6個月監禁,以18個月緩刑執行。另外,第二第三被告則判以4個月監禁以12個月緩刑執行。就第二項控罪,第一被告被判處兩個月監禁以18個月緩刑執行。

法庭記者:陳詠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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