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黃警偷走內地女疑犯$3000罪成 判囚9個月
2018-10-10 16:04
已停職的港島東區特遣隊男警員執勤參與掃黃行動時,涉嫌在警署內偷走屬一名被羈留的內地女子的港幣3000元,被控一項盜竊罪。33歲被告梁嘉成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囚9個月,辯方指因被告身分特殊,故為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法官則拒絕在其等候上訴期間批准保釋。
被告梁嘉成被控於2018年4月12日在柴灣警署報案室UG4號房內,偷竊屬於女子盧月花的港幣3000現金。
林子勤裁判官指被告梁嘉成趁別人疏忽時偷取他人金錢,如事件發生在街上已足以判囚,被告作為警察竟在警署犯案,即令案情更加嚴重,需判處阻嚇性作用,故判處其監禁9個月。
林官肯定被告梁嘉成偷取女子盧月花的金錢,亳無疑問犯下不誠實行為。林官考慮所有證供後信納梁在錄影會面中指出,梁把涉案3000元放入其錢包後,但事件被警署閉路電視拍下後畏罪而在北角執勤時於皇都戲院大廈後樓梯扔掉涉案6張500元的現金。林官指梁在其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已足夠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證據亦絲絲入扣。如梁指自己到北角執勤時於皇都戲院大廈後樓梯扔掉涉案金錢,當時記錄顯示梁是最後一位警員回到集合地點,而梁在錄影會面中指出自己在盜取的3000元內,拿出500元摺疊並放入委任證的卡套內,而警方亦撿取一張已摺疊的500元。
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被告梁嘉成沒有任何案底,身為警察時月入3萬多元,而所有薪金均會給太太。辯方指法庭現裁定梁罪成會令梁失去其警察的工作,在家庭經濟上將有沉重打擊。梁與其太太結婚三年,共同育有一名一歲女兒,如被判入獄,相信女兒長時間無法與父親見面,亦有損其父親形象。而且梁母患永久性傷殘,梁亦需照顧岳父岳母。
法庭記者:劉曉曦
關鍵字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