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持菜刀刑毀高院桌判囚16月 恐嚇法官罪不成立

2018-09-10 16:50

余祖林求情時指希望法官可以「放他出去」。資料圖片
余祖林求情時指希望法官可以「放他出去」。資料圖片

五旬裝修工人於去年10月在高院以菜刀威嚇陳嘉信法官,被控刑事恐嚇、刑事毀壞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暫委法官蘇文隆今於區域法院作裁決,蘇官信納被告的供詞及其與警方的錄影會面,認為被告持刀及亮刀旨在傷害自己,故裁定刑事恐嚇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而根據陳官及法庭書記的證供及被告招認,確有以刀拍打官桌,以致留有刀痕,故裁定刑事毀壞罪名成立。蘇官指被告行為目無法紀,無案例可參考,阻礙審訊進行兼損毀官桌,於香港的司法歷史上沒發生過類似事件,故判處入獄16個月。

蘇官指出,控方沒有指控被告余祖林有意圖傷害或殺害陳嘉信法官,亦沒有質疑其精神狀況,被告於錄影會面中亦表明自己沒有精神問題,故蘇官視被告為精神正常的人來衡量其供詞。

根據控方案情,在2013年,被告達數十萬的民事索償案被裁敗訴,加上審訊期間出現程序問題,余懷恨在心,在收到通知到高等法院領取判決書時決意令陳法官受驚,余指自己被陳官判敗訴而申請上訴時,曾向陳官表明會以死證清白,蘇官認為余在案發當日的舉動是兑現承諾,又信納余的講法,若要恐嚇陳官,在陳官開庭審訊時即可做到,無需苦等4年至2017年方以刀恐嚇,蘇官信納余當日帶刀旨在自刎以證清白,非以用傷害他人,故不符合《公安條例》中對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故裁定刑事恐嚇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就刑事毀壞罪名而言,被告不爭議曾以刀拍打官桌,只爭議拍打有否留下刀痕,故裁定罪成。

余祖林求情時指希望法官可以「放他出去」,因為有一對年幼子女及年邁父母需供養,希望可以盡快出去賺錢養家。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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