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發書面判決 上訴庭拒批終極上訴許可

2018-08-31 11:44

曾蔭權現只能以案件涉嚴重不公為由直接到終院上訴。資料圖片
曾蔭權現只能以案件涉嚴重不公為由直接到終院上訴。資料圖片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上月底遭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的上訴,但獲減刑至1年監禁並減免訟費至100萬元。曾蔭權的律師團隊分別向上訴庭及終審法院呈交終極上訴通知書,上訴庭今早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就曾上訴至終院頒發許可證書,意味曾蔭權只能留待終院開庭審理其上訴申請。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今早在頒發書面裁決的同時,代表上訴庭宣布裁決。他透露法庭昨早收到曾蔭權的律師申請,因應曾蔭權的健康狀況而豁免其出庭,律師又向法庭呈交一份瑪麗醫院的醫療報告支持申請。法庭認為是次裁決不涉及推翻定罪或更改刑期,考慮到今次開庭的性質及押後裁決而造成的延誤,故特准曾毋須到庭。

上訴庭判詞指,法庭在2002年及2005年的案例中,已完整確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下稱控罪)的法律原則,曾蔭權未能就該控罪提出關乎重大公眾利益的新觀點,亦未能挑戰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

上訴庭法官重申,本案中指控曾蔭權的證據強烈得令人難以抗辯,而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方式亦對辯方非常公平。上訴方質疑,辯方原審時未能指出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遺漏解釋部份控罪元素,是否足以令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變得合理。上訴庭法官直言,辯方的疑問聽似是他們故意在原審時故意不糾正法官錯誤,以便他們日後上訴,但辯方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原審時根本無疏忽或做錯任何決定,原審法官引導時亦無任何遺漏。即或後者真有遺漏,辯方竟在法官3日的總結中,並在每日獲提供即時錄音騰本的情況下,都未能發現法官引導有遺漏,實在教人詫異。

上訴庭法官續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已清楚解釋控罪元素中「有意」(wilful)一詞是指「故意」(deliberate),故陪審團裁定曾蔭權瀆職時,已充份理解控罪元素。曾蔭權在電台節目中聲稱不知道要申報利益,陪審團顯然已拒絕接納此辯解,故就著法官引導陪審團理解控罪的心理元素(mental element)一事,辯方實無現實可行的爭議點可依賴為終極上訴的理據。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理解控罪的嚴重性時,應作更仔細引導和提供更多協助。上訴庭法官重申,只有當案件涉及平衡互相對立的公眾利益(competing public interests)時,法官才需要如此引導,但曾蔭權故意或遺漏申報利益決不涉任何公眾利益,故上訴方的質疑在本案而言並不適用。

上訴方又質疑,若原審陪審團未能就被告人是否貪污作出有效裁決,上訴庭是否有權就此作出任何結論。上訴庭法官直言,上訴方在今次申請中既無指出上訴庭審理本案時逕自作出了甚麼結論,又無指出上訴庭處理本案證據時有何出錯,上訴方的質疑理據是空泛和完全脫離現實的。

律政司亦分別就曾蔭權的上訴聆訊及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要求上訴庭頒發訟費令。上訴庭法官認為,由於曾蔭權的刑事及訟費令上訴成功,法庭不會就曾的上訴聆訊再下訟費令。至於今次終極上訴許可的申請,法庭下令曾蔭權承擔律政司2名大狀的訟費。

曾蔭權已於今月17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尚未排期審理。《頭條日報》早前報道,曾蔭權暫不會申請保釋,若他行為良好,明年1月中或可獲釋。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0:03
更新時間: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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