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食環署還手推車不還物 女小販索償勝訴
2018-07-26 16:14
食環署職員於去年11月在深水埗票控小販植細美「妨礙清潔工作」,又在沒有給予4小時通知時間的情況下清走植擺放於後巷的17架手推車及車上的電器及其他雜物。法庭准許植取回被沒收之物件,唯食環署只將手推車退回予,車上之物品不知所蹤。植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食環署追討逾4萬元的損失。案件今日審訊。
暫委裁判官屈麗雯於庭上表示,今日法庭要處理的事項包括:當日食環署職員移走的物件是否「有價值」,抑或如食環職員所指是「垃圾」,食環署職員是否不合理移走申索人之財物,以及需要賠償的金額。
屈官於庭上指被移走之物實為有價值,非如食環署職員所指是「垃圾」,此舉乃不合理地轉移申索人之財物,不接受其做法。
法庭最終判處申索人勝訴,食環署需向植賠償4466.66元的財物損失。
法庭記者:呂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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