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代客探監服務 兩人終極上訴得直獲撤罪
2018-05-14 15:36
懲教署發言人表示尊重法庭判決,並會仔細研究判詞及諮詢律政司意見,現階段不便評論。
終院判詞指,「朋友」應有更廣泛定義,探訪最重要讓候審囚犯可以與外人聯繫,得到精神及物質支援,上訴人在這個情況下形容為朋友恰當,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串謀欺詐,因此裁定兩人翻案上訴得直,撤銷兩人定罪。
案情指,溫皓竣安排員工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報稱是囚犯「朋友」到監獄探監,被裁定串謀欺詐懲教署罪成,判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早前駁回上訴,認為「朋友」必須是囚犯認識的人,不能代客探監。
終院指,由於兩名上訴人面對的控罪嚴重,並涉及他們的誠信,認為適宜就控罪稍作討論,本案證據上有兩方面不足以確立相關控罪中的必要元素。
首先,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串謀欺詐罪中「不誠實」的控罪元素,而該元素卻是串謀欺詐罪的基礎元素。法庭在裁定一名被告人有否作出不誠實的失實陳述時,必須考慮該被告人是否真誠相信那些失實陳述爲他所理解的事實。
此外,本案的兩名上訴人案發時完全有可能相信自己是以規則所指的「朋友」身分去探訪那些候審囚犯,而並非不誠實。
支持串謀協議存在的證據並不充分〝單憑兩名上訴人來自同一公司這項事實, 並不足以支持作出結論,說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他們均同意會在填寫探訪申請表時揀選「朋友」這選項,從而促使懲教署職員容許他們以訪客身分進行探訪。他們要填寫的探訪申請表上,與囚犯的關係只有兩類。他們若非囚犯的「親戚」,則唯一可能的關係就只是「朋友」。
終院裁定應給予「朋友」一詞更廣泛的定義,涵蓋與上訴人情況相同的人士。在本案中決定「朋友」一詞的定義的一個合乎原則的處理方法,是根據探訪候審囚犯的目的來審視「朋友」一詞的意思。
探訪最重要的目的是讓候審囚犯可以與收押所外的人聯繫,讓他們得到精神及物質的支援。然而,探訪的目的不止於此,探訪目的也包括讓候審囚犯享受適用於他們的較寬鬆的制度,他們有權為自己取得食物、啤酒、私人衣服、報紙及其他消遣品。但如果這些物品無法真正供應給候審囚犯,這些權利就根本沒有實質作用。
從在囚人士的角度來看,上訴人在這個情況下形容為其朋友是恰當的。 即使是在囚人士本人直接要求上訴人提供探訪服務,答案也一樣。
終院同時指,囚犯的「朋友」必須有合法及真誠的原因去探訪,而非心懷不軌或別有企圖。終院對於「朋友」定義指朋友不一定是互相認識及有個人交情。
判詞亦舉出多個例子,例如「法庭之友」(協助法庭提供意見的非涉案律師),不代表他與法官有交情、此外如庭上律師之間互稱「my learned friend」也不反映雙方有個人友誼。
法庭記者:徐曉伊
建立時間:1014
更新時間: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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