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署總工程監督受賄優待分判商 兩人罪成各囚6月獲准保釋
2018-05-14 18:43
60歲的路政署總工程監督陳耀威,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同案被告鄭祖頤(58歲),是惠聯工程有限公司(惠聯)及惠福工程有限公司(惠福)董事兼股東,則被裁定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暫委裁判官莫子聰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時稱,鄭提供而陳接受的賄款可以視之為甜頭。
案情透露,陳於案發時為路政署總工程監督,被派駐市區結構維修組工作。他負責督導和監察觀塘區的道路、斜坡、公路及道路構築物的維修工程,包括推薦及批出維修工程訂單。
鄭是惠聯及惠福的董事兼股東。路政署的定期合約承建商把觀塘區及黃大仙區道路工程的工人及材料供應外判予惠聯及惠福,並委任鄭為地盤總管負責監督該等道路工程地盤。
該定期合約承建商於2012年6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期間收到有關九龍東區域,即觀塘、黃大仙、九龍城、九龍灣及紅磡的道路維修工程的工程訂單,總金額約為2.1億元。
陳於或約於2015年9月8日向其上司遞交一份有關將軍澳隧道公路維修工程的申請。如申請獲得批核,有關工程將會由鄭的公司負責進行。
案情透露,陳及鄭於2015年9月8日約下午6時經羅湖管制站離港前往中國大陸。陳於翌日零晨約2時半返港後遭廉署人員拘捕,並從他身上搜獲一個信封,內裡載有五疊以橡筋綑綁的50張1000元紙幣。案情透露,政府化驗所化驗證實該信封、橡筋以及部份紙幣上有鄭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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