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屋換大屋」申退稅被拒提司法覆核 官押後判決
2018-05-04 13:34
申請人馮紅岩一方認為,買家捨棄持有物業的權利,並由地產商重新得回物業擁有權,此取消交易的過程包含交易的元素,屬產權轉讓,因此可被視為買賣協議的一種。答辯人印花稅署署長一方指,取消交易只是雙方捨棄各自的受益權,不算是產權轉讓。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判。
立法會今年初通過印花稅修訂草案,若買家在1年內完成「樓換樓」,便可取回第2個住宅多收的稅款。惟本案中,稅務局認為申請人的細單位並非從買賣契約或售賣轉易契形式轉售,故不符合退稅資格。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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