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屋换大屋」申退税被拒提司法覆核 官押后判决
2018-05-04 13:34
申请人冯红岩一方认为,买家舍弃持有物业的权利,并由地产商重新得回物业拥有权,此取消交易的过程包含交易的元素,属产权转让,因此可被视为买卖协议的一种。答辩人印花税署署长一方指,取消交易只是双方舍弃各自的受益权,不算是产权转让。法官听罢双方陈词,押后颁判。
立法会今年初通过印花税修订草案,若买家在1年内完成「楼换楼」,便可取回第2个住宅多收的税款。惟本案中,税务局认为申请人的细单位并非从买卖契约或售卖转易契形式转售,故不符合退税资格。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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