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控方大狀指曾罪行是不爭事實 電台節目撒謊轉移視線
2018-04-26 13:47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於去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被判囚20個月。他昨在高等法院就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控方今早繼續陳詞。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陳詞指,曾蔭權所犯的罪行明顯而嚴重,他所涉的利益衝突本身是必須申報的,他卻從無向公眾交代,損害香港人對行政長官的信任。
Perry指出,原審陪審團雖未能就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但陪審員一致肯定案件的嚴重性,既不爭議案中事實,亦肯定曾的確有濫用職權。
辯方昨指作為行政長官的曾蔭權無需向行政會議申報租用物業利益,但他在電台節目中卻稱自己身為特首,不但要清白,更要「比白更白」。Perry認為辯方以此作為上訴理由確實教人感到意外。原審陪審團既已認為曾無合理理由不申報利益,曾亦無任何理由為自己的慌言辯護。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指曾蔭權沒有出庭自辯,反問Perry法庭應怎樣考慮他遺漏申報等可能性,Perry指曾在電台節目上撒謊,試圖轉移公眾視線及誤導公眾,而陪審團裁決時已充分考慮此點,因此不可能是他個人疏忽,惟一解釋是他刻意隱瞞。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指控方對曾蔭權的貪污動機無替代解釋,若陪審團未能就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會否影響他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Perry指曾的貪污行為適用於所有控罪,他所隱瞞的事實在在顯示他作了不當的事情。
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案情指他在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他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參與決定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及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的聲音廣播牌照及相關申請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和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1:10
更新時間: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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