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三子】律政司歡迎裁決:未來較低程度暴力都可能即時監禁

2018-02-06 21:04

終審法院今日處理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律政司晚上發表聲明歡迎裁決,指上訴法庭所傳達的信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因為罪行的控訴要旨是集結的人仗着人多勢眾而引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與擔憂。

律政司指,三名被告被檢控是基於他們強行進入政府總部前地(前地)而引致十人受傷的行為,並非由於他們的信念。律政司司長早於2016年10月,亦即是遠較被告完成社會服務令之前,已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確認上訴法庭所傳達的信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以及解釋以行使憲法權利或公民抗命之名來為違法行為求情,所給予比重將會很少,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

律政司指,注意到終審法院重提2013年周諾恆一案第39段後解釋,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非法集結罪行作為求情,將不大可能給予顯著的比重,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經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尤其是當犯罪行為涉及暴力時,特別是罪犯本身涉及暴力,因為沒有任何違法的暴力行為是合符憲法保障的。相同的考慮亦適用於以公民抗命之名犯罪作為減刑因素的論點。

從終審法院的判決第五段以及判詞中的理據也可見到,法庭只從法律角度處理此案。因此,任何有關指覆核申請是基於政治動機的說法,是毫無根據和出於誤解的。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2014年佔領運動前夕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案,三子就上訴庭改判他們監禁6至8個月的決定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日下午四時頒判詞,決定三子上訴直,即維持原審裁判官的判刑,黃非法集結罪成,判80小時社服令;羅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成,判罰120小時社服令;而周非法集結罪成,判監三星期、緩刑一年。換句話說,三人新年可以回家,不用再返回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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