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回收場非法貯存處理化學廢物 共罰款3萬元

2018-02-06 17:38

一家回收場的負責人及另一家回收場的東主因從事非法收集、貯存和處理有害電子廢物,分別於1月30日和今日(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3萬元。

環保署人員是於去年6月及7月,分別在元朗攸潭尾及上水馬草壟兩個回收場發現違例處理廢印刷電路板,搜出的化學廢物共約2.4噸,總市值約為24萬元。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涉案的元朗回收場負責人及上水回收場東主提出檢控。

發言人解釋,有害電子廢物如廢平面顯示器、廢鉛酸電池、從電器拆解所得的廢印刷電路板等,均屬化學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如鉛及汞)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若不妥善處理,會污染環境及危害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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