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捐款案不提控 律政司指無足夠證據
2018-02-01 18:00
律政司的決定則指,現有證據顯示,黎智英透過Mark Herman Simon向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提供150萬港元及30萬港元,而李卓人及梁家傑分別收取有關款項。至於涂謹申、毛孟靜及陳淑莊,則並無證據顯示他們收取黎智英或Mark Herman Simon的任何款項。
對李卓人及梁家傑的主要指控,是他們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其各自收取的款項,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被指涉嫌觸犯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
必須注意的是,在類似的背景下,梁國雄在區域法院DCCC 546/2016一案中,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被指以當時為立法會議員的身分,透過Mark Herman Simon收取黎智英一筆25萬港元的款項,而沒有向立法會作出申報。
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指出,(一)並沒有規定立法會議員不得接受任何人士或機構的捐款/財務資助;(二)如立法會議員代表其政黨/組織收取捐款/財務資助,並不觸及申報的規定;(三)證據上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否定梁國雄可能代表其政黨(即社會民主連線)收取上述款項;及(四)根據上述(三),並不能斷定梁國雄有責任向立法會申報該筆收取的款項。
因此,李運騰法官於2017年7月31日裁定梁國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與梁國雄的情況類似,現有的證據顯示,李卓人及梁家傑有可能代表其政黨/組織收取相關款項,並無合理機會按所需標準證實李卓人及梁家傑個人收取有關款項。按前述的基礎,他們沒有責任向立法會申報收取上述款項。因此,不能證實他們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
由於不能證實李卓人及梁家傑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罪行,所以也沒有合理的機會證實黎智英及Mark Herman Simon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有關的罪行(例如串謀)。
此外,為了完整起見,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上述人士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律政司決定不對上述人士提出檢控,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
法庭記者: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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