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扮開譚仔米線騙財 官斥:為求目的不惜公開誣衊好友

2018-01-19 17:55

夫婦向友人訛稱買下「譚仔(三哥)雲南米綫」的特許經營權,可安排開設分店,以騙取3名朋友注資合共約180萬元。案中次被告陳世儉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欺詐罪成立,法官將案押後至2月7日判刑,以待索取案中2名被告的背景報告。陳與早前認罪的首被告、陳的妻子李美玉須還押看管。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於裁決書指,本案惟一不能抗辯的推論是,次被告先以妻子能兼職賺錢為由,向朋友提出合資小食店,引起受害人投資飲食業的想法,並利用各受害人對次被告的信任,藉詞指妻子已取得「譚仔(三哥)雲南米線」的特許經營權,遂與妻子共同誘騙3名受害人出錢投資。

次被告聲稱自己相信妻子說資金是兼職賺取的,因此有足夠流動資金,自己卻不知悉投資計劃是騙局。法官質疑次被告既然有興趣知道妻子做甚麼,為何連妻子聲稱任職和投資的地方名稱也搞不清楚。另外,次被告明知妻子一向不善理財,又需要按揭物業融資,妻子提出投資200多萬時卻不虞有詐。法官直言,次被告對於妻子投資一事態度草率得不合情理,因此決定不採納次被告的證供。

裁決書又指,3位受害人均視次被告為摯友,惟首2名證人對其接近盲目的信任被利用作質疑2人的證供。法官亦留意到2名被告曾於開審前討論如何編作證供,批評次被告為求達到目的,不惜公開誣衊曾對他深信不疑的多年好友。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求情時表示,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於本案的參與程度不致串謀詐騙而輕判,嚴官隨即反駁,兩被告與受害人所簽的合約已經完全執行,不明白為何次被告的罪責會比首被告輕,又指責2名被告失去3名受害人的信任,且令夫妻感情出現無法彌補的損失,是「咎由自取」。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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