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辦黎明澳門演唱會未依時繳費 新星娛樂被追討130萬

2017-12-07 12:07

兩間娛樂公司早前簽下合約,以協辦今年年底「黎明澳門演唱會」,而新星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投資方,未能依時繳付演唱會及服務費用,遭另一澳門娛樂公司入稟高院,追討共逾130萬元借貸利息及服務費。 原告Ri-sing Entertainment Limited,被告為新星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入稟狀指,雙方於今年4月25日達成協議,於年底共同舉辦「黎明澳門演唱會」,原告負責演唱會的製作及宣傳,被告作為唯一演唱會投資方,則須於上月1日前分三期付款演唱會製作及宣傳等費用,共950萬元,並另須繳付服務費。然而,被告被指其首期付款尚欠30萬元,另外兩期款項及服務費則仍未繳付,故原告入稟追討約100萬借貸利息及30萬元服務費。 法庭記者:陳詠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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