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滑板車撞私家車 清潔工罰款兼停牌一年

2017-12-07 17:00

33歲清潔工人黃賢華疑於清水灣道近飛鵝山交界駕駛電動滑板車(Scooter)時,疑收掣不及,撞到一輛私家車。被告承認不小心駕駛、駕駛時無駕駛執照,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汽車共3項罪名,今日在觀塘法院被判罰款5000元及停牌一年。 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電動滑板車是由機械驅動的車輛,同屬「汽車」,故如需在一般的道路、街道上使用,需向運輸署申請,將電動車送檢、登記和領牌。但電動車的結構不符合運輸署汽車標準,所以公眾地方、道路上都不可使用,包括私家馬路。 法庭記者:郭止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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