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蠔涌亞視前廠房前年搜出懷疑爆炸品案,五男二女陪審員昨午開始退庭,至今已退庭商議約13小時,陪審團就五項控罪作出裁決。五名被告中,三人管有炸藥罪成,案件將押後至下月8日判刑,期間三人需要還柙。
就第一項控罪,陪審團一致裁定陳耀成脫罪;至於彭艾烈,以5比2裁定罪成;胡啟賦一致裁定脫罪;文廷洛6比1裁定脫罪。就第二項控罪,陪審團鄭偉成6比1裁定罪成。就第三項管有控罪,陪審團6:1裁定彭艾烈罪成。就第四項管有控罪,陪審團5:2裁定陳耀成罪成。就第五項管有控罪,陪審團一致裁定彭艾烈罪成。
五名被告聞判後冷靜,彭艾烈父母均有到庭,彭母雙眼通紅,而胡啟賦和文廷洛走出犯人欄後坐在公眾席,文廷洛與女親友相擁而泣。第四被告申請訟費,獲批$12441元。胡啟賦表示多謝關心,返去會好好休息。
控方庭上讀出36歲陳耀成、31歲鄭偉成和24歲彭艾烈背景及案底,三人均在2015年6月15日被捕,被捕時報稱無業,陳耀成曾有八項定罪紀錄,他於2010年承認一項藏有爆炸品罪名,當時判社服令240小時,陳耀成和鄭偉成亦曾因參與「光復元朗」反水貨客示威,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判囚9個月和6個月。
代表陳耀成的大律師求情指,被告被捕後還柙了20個月,直至今年2月才獲准保釋,辯方呈上英國案例,指本案比較下並無複雜的方程式,辯方又指,並無證據顯示其管有的爆炸品,是用來有意圖傷害他人及財產,辯方補充被告管有爆炸品的份量亦相對較少份量。
辯方又呈上被告前妻的求情信,指其本性善良,不會傷害其他人,反而樂於助人,被告曾於雨傘運動期間做義工,在救護站提供急救援助。
代表彭艾烈的大律師求情指,本案牽涉的煙霧彈在外國並不算犯法,他們於足球比賽、野戰等時會使用,辯方又呈上一篇報紙報道,指曾有青年於立法會門外拿住12個煙霧彈,當時在裁判法院審理及判監3個月,但因沒有上訴,故沒有判決書,希望控方可以協助。
本案被告依次為陳耀成、鄭偉成、彭艾烈、胡啟賦和文廷洛,他們五人被控串謀製造炸藥罪,於2015年5月28日至6月14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某些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鹽並能夠產生煙火效果的混合劑。另外,首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他在15年6月14日於旺角廣榮樓二樓某單位內外,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次被告亦被控一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於15年6月14日,在蠔涌亞視前廠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第三被告另被控兩項管有炸藥罪,指他於15年6月14日,分別在蠔涌亞視前廠房及西貢濤苑六座某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4:23
更新時間: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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