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案】上訴庭拒頒上訴證書 上訴許可待終院決定

2017-10-26 15:19

羅冠聰指上訴庭的結果是意料之內,不感驚訝或失望。
羅冠聰指上訴庭的結果是意料之內,不感驚訝或失望。

前雙學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前日就2014年重奪公民廣場案申請保釋獲批,而周永康因計畫海外升學而無申請保釋。3人已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今就周永康及羅冠聰有關法律觀點爭議方面頒判詞,而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已表明下月7日開庭審理三子上訴許可。律師表示,周永康精神充足,期望11月7日可以有好結果。 高院法官表示拒絕頒發上訴證書。法官在判案書中裁定涉案的非法集結是涉及暴力之大規模及嚴重的非法集結,又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本庭所確認的相關因素,並作岀明顯過輕的刑罰,故法庭最終擱置原審裁判官所判處的刑罰,並代以判案書所列的即時監禁為刑罰。 法官指羅、周因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由說服法庭犯錯,最終法庭拒絕二人申請。 羅冠聰及周永康分別在9月4日及27日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給予證明書,在動議通知書上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作出的刑期覆核申請中,上訴法庭是否有權力作出原審時沒有作出過的事實裁斷,或者作出與原審法官裁斷相反的事實裁斷,從而以此為理由或藉此考慮加重刑罰?如果上訴法庭有這樣的權力,上訴法庭應在何種情況下以及在何種程度上行使這樣的權力? 上訴庭拒絕有關申請,根據香港和英國的上訴案例,指律政司在刑期覆核申請中,無權更改在原審判刑時依賴的事實基礎,因而要求上訴法庭查究沒有在下級法院依賴的事實。 凡覆核理由為原審法庭以錯誤的事實基礎行事,上訴法庭有權審查在下級法院呈堂的證據以考慮基於已證明、承認或不爭議的事實,判刑法庭有否犯了律政司所提出的錯誤。如有,上訴法庭有權更正事實方面的錯誤並考慮基於已更正的事實基礎,原判的刑罰是否犯了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輕。如果是的話,上訴法庭有權干預。 羅冠聰庭外表示,上訴庭已拒絕頒發上訴證書,現按照原定程序,待11月7日終院會否批准上訴許可。羅稱此結果是意料之內,因此並不驚訝或失望。羅又指,若然終院不批許可,他和黃之鋒便需要即時繼續服刑,並稱對法律訴訟抱最壞打算,亦已有心理準備繼續服刑。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4:19 更新時間:15:19

羅冠聰到高院。
羅冠聰到高院。
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資料圖片
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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