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於去年因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囚18個月,出獄後的劉夢熊到高等法院,就其定罪作出上訴許可申請,今年3月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陳詞,今日在高院開庭繼續處理,指行政長官和廉政公署專員在法律上沒有合法權利,終止一宗調查中的刑事案。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提出,從法律上行政長官可否向專員在行動上發出合法指示,謝回應指,廉政公署及專員調查一定要獨立,行政長官也不可干預,其合法指示只限於制度及架構上。謝認為即使專員接受行政長官管轄,亦不應被演繹為行政長官有權指示專員,他又認為若未完成調查就終止是違反專員法定職責,是屬於違法。至於行政長官亦沒有合法權利干預廉政公署或專員的調查,若進行不合適干預或嘗試干預,或會被控。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指出,廉政專員的職責是代表行政長官,潘官提出應如何演繹,謝認為專員並非代表行政長官調查,而是代表行政長官一職作調查,所有不能向行政長官交代調查進度,謝又指行政長官和專員不能私下研究和解決行動上的細節,所有溝通必須備案及經多個部門。
謝又提出,若然要終止案件的調查,必須要經過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批准,並非行政長官或專員,在調查中途叫停。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假設廉政專員並非無畏無懼,當行政長官問為何調查沒有結果,而廉政專員支吾其詞,行政長官命令要查到底,哪麽行政長官又是否有權提出這樣的指示?謝認為特首無權這樣做,又指出會有其他機制制衡。
潘官則指,若然專員成功蒙混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而行政長官表明要查到底,是否不能給予指示?謝回應特首有權影響專員是否留任,但不能干預調查。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婉姬表示,廉政專員在執行職務,於行動上有酌情權,否則便不能有效工作。當行政長官把職責轉交廉政專員執行,專員又再授權調查人員進行查詢及調查工作,亦即行政長官有與專員同等權利和職責。控方強調,不論是行政事務還是行動上,都應歸行政長官指示和管轄。
黎又表示,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是增加透明度,沒有法定權力,只是給予意見和諮詢的機構,但不代表專員和行政長官的權力遭削弱,亦不代表他們不經委員會,便無權決定是否終止調查。上訴庭將會押後頒書面判決。
法庭記者:潘琪慧
建立時間:12:40
更新時間:13:50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