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男助理員於14年向處方申領約3.2萬港元薪金作為搬屋費用,隱瞞自己尚有未償還的債務,被廉政公署控以一項欺詐罪。裁判官今在東區法院裁決時指被告存心欺騙處方,對於需要上呈其他債務文件不可能不知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將案件押後至9月22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服令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看管。
辯方求情時指,46被告譚志偉自94年起入職,已服務社會超過20年,現因此案而受到極大困擾,需求診精神科醫生。辯方續指譚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為8歲及6歲,亦需每月繳付8800港元贍養費予前妻,有巨大的經濟壓力;另譚現時已失去工作及長俸,重犯機會為零,希望可考慮判以非監禁形式。
譚被控於16年申請破產時,未有申報他未有償還前妻的法援訴訟費逾26萬港元、親戚借貸6萬元及信用卡簽帳3千多港元。
法庭記者:岑詠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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