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首席記者周展鴻涉於2015年在辦公室內以手機偷拍3名女同事的裙底及胸部。警方調查兩年後,終落案起訴他三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案件今在東區法院進行審訊。3名事主今通過特別通道進入法庭,在屏風遮擋下作供,並分別以X、Y、Z作代號。裁判官問及案中女事主X會否害怕被告將偷拍照流出時,X表示相信被告此偷拍行為乃「personal interest」。裁判官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將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以待控辯雙方結案陳詞。
37歲被告周展鴻否認於2015年6月1日、6月27日及8月21日,於明報工業中心A座十七樓某辦公室內,使用iPhone 6拍攝女子X的胸部、女子Y及Z的裙底的錄像片段及照片。
擁有碩士學歷的31歲控方證人X出庭作供時指,她自2013年入職明報,並於2015年6月1日調職到焦點組與周共事,當時周為其上司。在案發當日,亦即6月1日,X需執拾桌上雜物,期間她 「摀低身」執拾抽屜,被告借意走到她的左邊,並問她一些與工作有關的問題,她沒為意周當時「另有目的」,便一邊執拾一邊回答,當收拾妥當後,她坐直身子時,發現周用右手拿著電話,並放於胸前位置及快速按電話屏幕兩下,隨即迅速垂低手。
X指出她於案發當天,身穿圓領鬆身T-shirt,領口位置為鎖骨對落5厘米,以及黑色緊身褲。X續指表面上對周的態度沒改變,但難免會有提防心。
同年8月21日,X稱親眼目睹周趁另一女同事Z正執拾桌上文件時,借意走到她看到她身後並指示她如何執拾,及後周趁著Z「趷高身,摀前」之際,即以右手拿著手機及右腳踏前, 快速按屏幕兩下,偷拍Z的裙底。
辯方律師質疑周並未有偷拍X胸部,X按奈不住哭訴「我肯定佢(周)有影過我」,X續指因她並無實質證據指證周,因此直至8月23日才聯同同事Y及Z到警署報案,又指周是首席記者,價值比她高,上司或會包庇他,若告發他不成,日後與他共事時,或會出現尷尬情況。
擁大學學歷的案中另一女事主Y,稱於2013年6月入職明報作突發組新聞記者,並於2015年6月27日被編配到與周在一辦公室共事。
Y稱於6月27日晚上10時左右,她到影印房影印,在影印期間,她向後移之際發現腳眼碰到某些物件,轉眼看發現周「踎低咗」,並以手機拍她裙底。
案中最後一名27歲女事主Z出庭出供時已開始飲泣。Z稱她於2015年8月10日入職,為網上新聞記者,與被告只是上司下屬關係。
於8月21日,Z指同事Y目睹周趁她正執拾桌上文件時,借意走到她其身後並指示她如何擺放文件,並趁她「趷高身,摀前」之際,以手機偷拍她裙底。
周自辯時指,他並沒有偷拍女同事X、Y及Z裙底,不明白為何她們會有所懷疑,又指他對Y的指控感無奈,解釋當時他只是彎低腰,並將手機放在地上,在Y身後半個身位綁鞋帶,並指Y當時身穿長裙,根本不可能偷拍她。及後控方質問周為何不將電話放於影印機上,而是放於「污糟」的地下,周辯稱指此乃屬即時反應,雖然「污糟」,但他在街上若然需要綁鞋帶,都會將手機放在地上。
法庭記者:岑詠愛
建立時間:11:45
更新時間: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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