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就13人參與立法會外非法集結、以及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刑期覆核的申請案件已分別於今年8月15和17日結案,上訴法庭判處最終刑期時,已考慮相關被告已完成其社會服務令,並給予刑期扣減。律政司重申,上述兩宗案件完全依據適用法律處理,不存在所謂「政治檢控」。
就如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中,上訴法庭已從兩名答辯人黃之鋒、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各扣減一個月刑期。法庭這做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案一致,即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時的做法一致,當中並不存在所謂的「雙重追訴」或「雙重判刑」的情況。
律政司強調,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就13人參與立法會外非法集結一案,律政司是於判刑後的21日內向上訴法庭申請提出刑期覆核的許可;而就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一案,控方在2016年8月, 即判刑後十四天內,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主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兩案的被告當時還沒有開始履行其社會服務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
該刑期覆核申請在2016年9月被駁回後,律政司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許可,而上訴法庭在10月批出許可。換言之,覆核申請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內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所謂「秋後算賬」的情況,而有關刑期覆核是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訴被駁回,和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訴前進行聆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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