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期限内提覆核刑期 不存在「秋后算账」

2017-08-21 17:40

律政司指,就13人参与立法会外非法集结、以及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闯入政府总部东翼前地案,刑期覆核的申请案件已分别于今年8月15和17日结案,上诉法庭判处最终刑期时,已考虑相关被告已完成其社会服务令,并给予刑期扣减。律政司重申,上述两宗案件完全依据适用法律处理,不存在所谓「政治检控」。 就如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一案中,上诉法庭已从两名答辩人黄之锋、罗冠聪的量刑起点,各扣减一个月刑期。法庭这做法与过去处理刑期覆核或上诉案一致,即当答辩人已完成社会服务令,而又被上诉法庭判处即时监禁时的做法一致,当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双重追诉」或「双重判刑」的情况。 律政司强调,并非在被告完成原来的刑罚后才提出刑期覆核。就13人参与立法会外非法集结一案,律政司是于判刑后的21日内向上诉法庭申请提出刑期覆核的许可;而就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一案,控方在2016年8月, 即判刑后十四天内, 根据《裁判官条例》第104条向主审裁判官申请刑期覆核。两案的被告当时还没有开始履行其社会服务令,因此不存在被告完成原来的刑罚后才提出刑期覆核。 该刑期覆核申请在2016年9月被驳回后,律政司向上诉法庭申请刑期覆核许可,而上诉法庭在10月批出许可。换言之,覆核申请是在法例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完全不存在所谓「秋后算账」的情况,而有关刑期覆核是不能在被告就其定罪提出的上诉被驳回,和被告撤回其定罪上诉前进行聆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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