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子判囚】律政司:政治迫害指控全無基礎 定罪非因行使自由權利

2017-08-17 21:17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前秘書長周永康於3年前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改判黃之鋒監禁6個月、周永康監禁7個月、羅冠聰監禁8個月。律政司發表聲明,強調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該等權利時亦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律政司澄清,3名被告並非因為行使公民自由權利而被定罪,而是因為他們進行抗議時的行為觸犯法律。 律政司指,法院一直獨立、公正和專業地處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三名被告的案件,法庭是根據於公平審訊中呈堂的證據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判決,裁定他們罪成。雖然被告曾一度就裁決提出上訴,但最終他們撤回所有上訴。 律政司強調,根據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訴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在經上訴法庭許可下以覆核申請形式提出,並由上訴法庭處理。但根據該條例第81C條,如被告人已就所判處刑罰的定罪提出上訴,除非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上訴法庭不得覆核刑罰。 律政司解釋,律政司在2016年10月12日獲上訴法庭許可提出覆核,但由於被告於8月就其定罪提出上訴,覆核申請當時暫不能進行,要到法院完成處理3名被告的定罪上訴才可處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被告的上訴原排期於2017年5月22日聆訊,法庭並指示各被告須在2017年4月20日或之前存檔書面陳詞。三名被告最終並無向法庭存檔其書面陳詞,並在限期前一日撤回其上訴。 在被告撤回其上訴後,律政司申請就刑期覆核申請排期聆訊,在2017年8月9日於上訴法庭進行聆訊。上訴法庭於今日頒布判詞。上訴法庭的判案書釐清相關法律原則和量刑準則,能為日後同類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會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更漠視本案客觀存在的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再者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的情況不可能被質疑。從判案書的理據可看出,法院純以法律角度處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動機。 律政司特別引述判案書第171段的解說,「最後,本席重申,答辯人等不能說他們是因為行使集會、示威或言論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們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為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以嚴重違法的手段,自己強行非法進入或煽惑他人,當中包括年輕人及學生,強行非法進入政總前地——一個當時他們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進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參與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答辯人等也不能說,上訴法庭對他們處以的刑罰,壓縮了他們可依法行使示威、集會或言論自由的空間。只要他們在法律的界線內行事,法律會全面、充份地保障他們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但一旦他們僭越了法律的界線而違法,法律制裁他們並不是剝奪或打壓他們的示威、集會和言論自由,因為法律從來都絶不容許他們以違法的手段來行使那些自由。」 另外,路透社報道指,刑事檢控科高層原本不建議跟進案件,但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堅持要覆核刑期。律政司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的內部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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