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案今作出裁決 

2017-07-17 12:30

旺角暴亂其中5名被捕男子遭控以3項暴動罪一案,區域法院今日作出裁決,法官宣讀判詞時首先分析證供。 控方早前在結案陳詞階段,突提出法庭若未能肯定其中兩名被告曾否掟磚,或未能裁定其暴動罪成,亦可考慮裁定二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根據現行法例,非法集結罪成只需具備以下三個元素:一,被告人與其他多於三人結集;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結集的人會破壞社會的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擾亂秩序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本案中毫無疑問,在當日清早7時,在鼓油街及花園街交界,有100人集結,他們手持玻璃瓶、戴口罩,不時有人投雜物及高舉硬物,場面「相當嚇人」。 法官指,集結者為阻礙被拘捕,持續地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警方三次呼籲離開現場,集結案霸路、不離開及以火堆會屏障,明顯是威脅及挑釁行為。他們破壞社會安寧。 去年大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騷亂,5名男子包括運輸工人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無業漢陳紹鈞(48歲)、旅行社職員孫君和(27歲)及工人連潤發(25歲),早前否認共3項暴動罪在區院受審。 法庭記者:黃顯晴、徐曉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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