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福集團第二代、前執董楊秉剛日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景福前主席楊秉樑等人,執行在2015年4月21日達成的口頭協議,以及跟進在截至2016年3月的財政年度和截至2017年3月的財政年度的協議,即楊志誠置業有限公司其董事會議的主席須要每年經選舉選出,而且須要按輩份或年資,輪流任職董事會議的主席(即依次為第五被告楊陸佩蘭的丈夫、楊何慧萍(譯音)、楊秉剛、楊秉樑)。
另外須要在截至2018年3月的財政年度,由第二被告楊秉樑授權的代表下,選出原告楊秉剛作為楊志誠置業有限公司董事會議的主席。原告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履行協議,否則作出賠償。
原告楊秉剛及KENNET NOMINEE LIMITED,被告依次為楊志誠置業有限公司、景福前主席楊秉樑、楊何慧萍(譯音)、Global H.K. Investment Limited、楊陸佩蘭(譯音)及YCS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法庭記者: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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