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現行對私營醫療機構的規管已不合時宜,政府計畫立法,要求私家醫院、日間醫療中心和診所必須持牌,惟少於3至5名醫生經營的小型執業診所將獲轄免。
政府消息指,初步統計全港目前約有6000間有醫生或牙醫執業的私營醫療處所,其中3成有超過3至5名醫生執業,日後很大機會需要領牌,其餘7成需視乎其經營模式決定需否領牌。
持牌私營醫療機構須設持牌人和醫務行政總監,前者須確保機構遵從牌照條件、實務守則等;後者則負責日常運作,必須為註冊達一定年期的醫生或牙醫。兩者均有機會需就醫療機構的嚴重違例事項負上刑責,如無牌經營、違反暫停令等。
新例亦建議設立私營醫療機構投訴委員會,24至48名委員中至少一半為業外委員,處現服務收費、服務態度等投訴,有需要時亦會將投訴轉介醫委會等規管機構。條例並要求私家醫院提供服務費用預算,以提高收費透明度。
食物及衞生局計畫在今年上半年把《私營醫療機構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消息指,條例通過後將設過渡期分階段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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