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業主沒遵從指示安裝防火門 被罰逾1.5萬元

2024-04-30 12:58

案件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資料圖片
案件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資料圖片

一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早前(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15,825元。

屋宇署早前向上水新祥街一幢樓齡58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直接向樓梯開啓的入口安裝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根據《條例》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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