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721案|4名罪成「白衣人」上訴 指原審代表大律師無提供合適法律意見
2024-03-07 14:19
2019年7月21日晚,逾百名「白衣人」在元朗西鐵站內手持木棍或藤條襲擊他人,其中4人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分別被判囚3年9個月至7年,4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7日)於上訴庭在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席前處理。其中一上訴人指案發時屬於「合法自衞」,但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沒有提供此法律意見,造成審訊不公,下午控辯雙方續陳詞。至於案中1人被裁定無罪釋放,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三位法官押後判決。
提出就定罪和刑期上訴的4人分別是被判以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監禁的鄧懷琛、判監4年的吳偉南、監禁3年9個月的鄧英斌,以及判監6年的蔡立基。據悉,吳偉南、鄧英斌已服刑完畢。而王志榮則於原審時獲判罪脫。
原審時代表大狀無提供合適法律意見
鄧懷琛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陳詞指,根據審訊時控方未有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鄧當時受襲,他從英龍圍追上去時並無手持武器,亦沒有主動把棍交予他人,其實鄧是保護自己和家人,但原審時的代表大律師卻指不能支持為辯護理由,亦沒有申請播放該些有利辯護的片段。
林芷瑩稱,鄧懷琛雖有走到商場「形點I」去,但只是作為旁觀者觀察情況,以安排附近燒烤場的員工和食客安全離開。林強調鄧並不能清楚選擇辯護理由,得到錯誤的法律意見。法官潘敏琦認為鄧自衞但又追上前,其後可能有其他動作,「要全盤一齊睇」。法官彭偉昌指原審時大律師可以觀看相關片段後認為鄧非旁觀者,故沒有提出「自衞」作為辯護理由的法律意見。
王志榮脫罪 律政司上訴
律政司則表示無論英龍圍發生何事,鄧走上去後不可能是自衞。
就王志榮罪脫的案件呈述,律政司指原審法官裁定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並非王志榮,影片中男子的面容與王並不完全相像,但律政司認為要考慮環境證供,包括暴動後在王家中檢獲相似的黃色鞋帶波鞋和短褲,根據承認事實都是屬於王,故認為應交由原審法官重新處理。
「飛天南」稱形勢所迫出手圖令黑衣人離開
外號「飛天南」的被告吳偉南代表大律師黃錦卿上訴指原審法官依賴薄弱的證據作基礎定罪,根據衝突現場片段指吳偉南從村民身上取棍,故推論指與村民有共同目的,黃錦卿反駁片段無法顯示吳偉南從原審法官指稱人士身上取得棍。法官潘敏琦質疑不能用片段定格以偏概全,引述吳偉南作供時曾給予「比較奇怪嘅答案」指去「打水馬」。
黃錦卿提到吳偉南原到場做「和事佬」,「唔係一開始就加入白衣人一方」,惟在現場時勢緊迫,對方人群「壓埋來」,故有所行為以令黑衣人離開。黃錦卿又指原審法官基於片段指吳偉南其後與另一名被告鄧懷琛有眼神言語交流,拍了對方肩膀一下,推論達成傷人串謀協議,黃錦卿反駁指證據薄弱,片段中鄧懷琛正在離開鏡頭畫面。
大狀指鄧英斌行為未達參與暴動犯罪意圖
被告鄧英斌代表大律師謝英權陳詞指案發現場片段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鄧英斌襲擊、接觸、叫囂或爭吵等促成暴動,到場知悉暴動後退出。潘官反駁鄧英斌當時持棍跑到現場,謝英權解釋可以接納鄧英斌到場有意參與非法集結,然而其未達參與暴動犯罪意圖,亦不認為在場持棍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沒有證據顯示有人擔心會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彭寶琴反問「啲人唔驚嘅?」謝英權續指當時元朗西鐵站月台暴動,鄧英斌在大堂卻毫不知情,上到月台後只曾與一名曾張手阻止他人上車施襲的白衣人交談,此後轉到月台對面隔岸觀火,退出集結,片段亦再看不到鄧英斌持棍,鄧英斌也從未使用該棍。
法官彭偉昌質疑鄧英斌身為村長,持棍跑到現場,更沒有購票入閘,最後在對面月台停留十多分鐘,可推論鄧英斌知道可能存在暴力衝突後才持棍到場,無論用作自衛還是施襲,也可視作攻擊性武器。
上訴明續。
案件編號:CACC171/2021
法庭記者:蘇芷榆、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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