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灣仔衝突|髮型師及文員暴動罪成  官指2男遇暴動無即時離開反戴上裝備

2024-01-04 14:27

被告蔡騰毅(左)及丁實勳(右)。資料圖片
被告蔡騰毅(左)及丁實勳(右)。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民陣申請於港島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當日全港多區出現大型示威活動,有人於港島堵路和縱火,警方即場拘捕多人,其中54歲男髮型師及39歲男文員於事發兩年後同被控暴動罪,男文員亦被控拒捕罪,兩人否認控罪受審。暫委法官李志豪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指,2名被告於暴動現場感到危險時,並沒有即時轉身離去,反而戴上頭盔等裝備;而其攜帶的護目鏡、急救包亦是示威者的常用裝備,裁定暴動及拒捕罪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3月1日作求情,被告還柙候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拒納蔡騰毅的證供,指若然真的如其所言感到危險,大可即時離開,不須拾起地上的頭盔並戴上,而頸上的泳鏡明明顯是以防警方迫發放催淚彈時使用,認為其證供屬砌詞之說、不盡不實。李官續指,辯方證人描述的示威者與被告吻合,不認為警察弄錯了被告的身份,而因此蔡曾叫囂及扔擲𥖁頭,可見是親身參與示威。李官續指,案發時身穿黑衣的蔡被搜出口罩、勞工手套、被捕支援熱線卡等物品,其目的是在警方對峙期間使用。

當日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大批示威者堵路。資料圖片

李官亦拒絕接納丁實勳的證供指,丁稱他攜帶的急救用品是用作打羽毛球時受傷時使用,但羽毛球並非碰撞式運動,即使有需要使用,亦用不上如此大量的急救用品,認為被告是自圓其說;即使被告的確有預訂場地打羽毛球,打算示威後前往,亦不影響他當時身處示威的現場。李官續指,被告所攜帶的護目鏡及急救包並非一般逛街的常用物品,反而是示威者常用的。李官認為兩被告穿着的裝束及裝備,協助、鼓勵及壯大示威者的聲勢,並直接參與暴動,裁定兩人暴動罪名成立。

丁實勳另被控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李官指,案發時警員穿着防暴裝束,因此被告稱直到被拷上手銬時才知悉對方是警員的說法難以立足。另外,若然被告真的如被告所言不斷被警員用硬物襲擊,就不會只有右膝、左胸及頭部等的輕微傷勢,亦不認同警員會故意在沒有鏡頭拍攝的情況下才打的巧合情況出現。李官裁定指,被告當時頑強反抗,而警員使用的暴力並非過量,裁定被告拒捕罪成。

被告蔡騰毅(54歲,髮型師)和丁實勳(39歲,文員)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丁實勳另被控同日在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19。

案件編號:DCCC 430/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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