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認3暴動罪判囚52個月 官指保管多張八達通及禮券可利誘示威者屬加刑因素

2024-01-03 17:39

大批示威者案發日於新城巿廣場與警方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大批示威者案發日於新城巿廣場與警方爆發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反修例運動引發多場示威,其中30歲外賣員今早於區域法院承認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3場暴動,而1項襲警罪則獲不予起訴。法官張潔宜判刑指,與汽油彈相比,本案的暴力程度屬中等,而被告於3宗暴動中實質參與暴力行為,並協助策劃及保管有可能用以利誘示威者的八達通及禮券,均屬加刑因素,終判處被告監禁4年4個月。

法官張潔宜指,3宗暴動中示威者人數皆遠超警方,雖然3宗案件均有用雞蛋、磚頭等雜物投向警方,但對比其他案件中涉及的汽油彈,本案的暴動程度屬中等。法官續指,被告承認於3宗暴動事件中參與計劃,但案件中無證據顯示被告屬帶頭角色;被告於3事件中皆有暴力行為,例如用腳踢、用網球拍回擊催淚彈等;亦承認協助保管約20張八達通及157張價值10至50元的禮券,而該些物資有可能為示威者提供利益。

法官判刑時指,考慮到案件的規劃及暴力程度等,決定每項控罪以5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並非單純支持示威暴力行為,而是實質參與暴力,加刑3個月;而被告雖非暴動始作俑者,但有協助策劃及保管物資,加刑3個月,認罪扣減後共40個月。法官不認同辯方提出同期執行刑罰的建議,終判處被告囚52個月。

被告黃紹榮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界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郭兆恒。被告另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及2019年8月25日,分別在香港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和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 593/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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