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展鵬疑光顧無牌按摩店 官指非賣淫場所 4男女無牌經營按摩院2罪成

2022-12-20 15:20

由左至右被告:胡炳雄、李亦晴,元秋香及張明芳。
由左至右被告:胡炳雄、李亦晴,元秋香及張明芳。

警務處前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去年3月懷疑光顧無牌按摩店Vietspa,該處被揭發經營色情場所,涉案3女1男否認管理賣淫場所等6罪,案件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溫紹明裁定Vietspa 並非賣淫場所,僅無牌經營按摩院2罪罪成,其餘4罪罪脫。36歲及34歲女被告各被判罰款8,000元,61歲男經營者則被判罰款20,000元。

裁判官裁決時接納所有證人誠實可靠,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包括任控方證人的放蛇警員郭建燊及林晟、處理證物警員駱會文、網絡罪案及科技調查科警員李志堅、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鄒錦沛等及辯方證人蔡展鵬。裁判官提到,蔡展鵬作供清晰直接,控方不爭議他大部分證供。而本案的爭議點有4個,即Vietspa是否賣淫場所,若是,各人的角色為何;若非,Vietspa是否經營作按摩店,各人的角色為何。

裁判官稱只有主要或唯一用作賣淫的處所會被視為賣淫處所,根據郭建燊及林晟的證供,他們在半年內共5次到訪處所,每次按摩師都會講解手淫、全裸按摩等不同價碼的性服務。惟辯方證人蔡展鵬卻表示他到訪的4至5次中,未曾接受過性服務。裁判官因此稱在這約10次到訪中,只有逾一半有提供性服務,Vietspa 只能偶作賣淫處所。再者,2名警員當時分別身處1和2號房,與蔡展鵬不同,故難以斷定全部或大部分房間都有提供性服務。

控方審訊時指,警方在Vietspa搜出一部公用電話,電話有處所Telegram頻道的擁有權,內含逾千張女性性感照。裁判官認為,雖然有人曾經在群組討論性服務價目表,但控方無傳召開立群組的人出庭作供,因此這只能當作傳聞證供。裁判官未能肯定群組部分指涉色情用語的訊息是否旨在向所有人推廣性服務,故賣淫並非Vietspa主要和唯一用途。裁判官拒絕接納Vietspa為賣淫處所,故涉及此4罪全部罪名不成立,換言之第三被告張明芳罪脫。

裁判官接著分析各被告的角色,首被告李亦晴和次被告元秋香分別曾提供服務和接待客人,例如次被告推介哪一位按摩師技術較好,裁判官裁定2人有份管理或經營無牌按摩院,他們罪名成立。至於餘下男被告胡炳雄,裁判官指處所以其名字作商業登記以繳交電費和電話費,質疑若然他與Vietspa無聯繫,根本毋須這樣做,故裁定他為頻道的經營者。裁判官最終判2名女被告各罰款8,000元,而胡的角色較重,故適宜判重罰20,000元。

被告依次為36歲女按摩師李亦晴、34歲無業越南籍女子元秋香、35歲女按摩師張明芳及61歲無業男胡炳雄。案發日期為2020年10月28日、11月5日及2021年3月19日。各被告分別被控經營香港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某室作賣淫場所的處所以及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VIET SPA。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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