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案|女被告涉9項虐兒罪裁定表證成立 辯稱扯起幼童掟落軟墊是「甩手」

2022-11-08 13:55

被告李慧雯(左)。盧江球攝
被告李慧雯(左)。盧江球攝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事件,累計共34名職員被控,其中24人轉介區院審理,僅10人准留在裁判法院處理。24歲被告今日(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9項虐兒罪,為同一事件的首宗開審案件。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逾10名幼童在遊戲區一字排開坐,被告將其中一人扯出抱起,再掟在軟墊上。被告自辯解釋,幼童當時互相打鬧,為了不讓事主受他人傷害而暫時分隔他們,加上事主體重較重,移動到後面休息時「有少少甩手,所以就係睇到嘅情況。」案件押後至12月2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李慧雯(左)。盧江球攝
被告李慧雯(左)。盧江球攝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黃炎漢。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童樂居為初生嬰兒至3歲以下幼童提供住宿服務,被告於2018年取得幼兒教育高級文憑,2020年起受僱於童樂居。去年12月17日,童樂居收到附近居民的電郵,指控有職員在戶外範圍襲擊兒童,因而揭發事件。被告於本年1月7日被捕。社署高級社會工作主任黃國豪供稱,入住幼童一般無合適看管人及/或被父母遺棄,就探訪的標準,他指每個幼童的情況有異,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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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續接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了被告案發時分別在活動室和遊戲區作涉案行為,包括2度從後用力打幼童額頭再撥在地上、扭耳朵、用玩具打臉、在逾10名幼童一字排開坐下而被告面對他們時,將其中一人扯出在抱起掟在地上、掌摑等,有幼童疑被襲後大哭。裁判官莫子聰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自辯表示,童樂居沒有就幼童鬧情緒的處理方法提供訓練,她一般會指示兒童先休息,因他們未必聽得懂指令。她負責照顧幼童起居和餵食,亦會與他們上課,「好似佢哋喺屋企咁」。就男童G和R,被告解釋拍打額頭是因為幼童聽不懂指示,故當時提醒他繼續向前行便是洗手間;而撥到地上,是由於幼童發脾氣,希望他先躺下不要參與遊戲。

被告續指,照顧男童J時有另一位幼兒哭鬧,同時急著說故事,才「好細力」地拍打J的臉一次,強調「佢係唔會痛,亦都無紅到」。被告又稱,當逾10位幼童一字排開,男童與旁邊幼童「打嚟打去」,因此將其拉到後面休息,防止他遭進一步傷害,加上男童體重較重,移動時「有少少甩手,所以就係睇到嘅情況。」被告就其他指控的說法,均稱原意是想他們休息,和知道自己頑皮的後果,並非想懲罰他們。

控方盤問時表示,被告在童樂居工作前曾任幼稚園教師,她作為一名有經驗的幼兒教育者,理應知道不應以粗暴方式對待幼童,且有責任保障他們免受傷害。控方又指,被告可親身示範,耐心多講幾次,不用拉、扯或揈開幼童,而且幼兒事後曾拍打自己頭部向被告致歉,反映他們理解被告的指示。被告同意採用的手法「較粗魯」,修正原先「無用力」的說法成「無大力」,但否認毋需作肢體觸碰,指「佢哋未必明(指示)⋯⋯可能接收唔到。」控方指稱,所有涉案幼童都無作出不受控制、「曳」或傷害他人的行為,被告的反應完全無必要,無論其動機為何,都是蓄意襲擊他們。被告一一否認。

被告李慧雯(24歲)被控於2021年11月19日至12月20日期間,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387號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超過16歲而對16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即1歲男童G、1歲男童K、1歲男童R、1歲男童KK、2歲男童J、1歲女童AA以及3名不知名兒童,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該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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