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擊|虐兒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江樂士倡囚半年

2022-10-05 07:18

江樂士質疑三個月監禁的最高刑期過輕。資料圖片
江樂士質疑三個月監禁的最高刑期過輕。資料圖片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去年爆出轟動一時的童樂居事件,一年多以來虐兒個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上月初先有深水埗五歲男童遍體鱗傷被發現倒臥在牀上,近日保良局又被揭發粗暴對待幼兒。社會就強制舉報虐兒個案的呼聲四起,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立法逼在眉睫,本港在此方面已遠遠落後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惟質疑三個月監禁的最高刑期過輕,提出調高雙倍至囚六個月。有立法會議員則對分級制有保留,因虐兒途徑有很多種,未必能從表面上看出來,「對小朋友來說,任何程度的傷害都是嚴重的、都應該舉報」,故最理想是不需分級。記者:湯璧瑜

法改會去年九月發表《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報告書,建議在《傷害人身罪條例》中增設「沒有保護罪」,對虐待情況中不舉報或無採取行動保護受害人的旁觀者施加法律責任,受保護對象為兒童及易受傷害的人,包括長者和殘疾人士。雖然政府一度擔憂強制舉報機制涵蓋專業人士會太嚴苛,或會適得其反,但隨着本屆政府上任,勞工及福利局早前便向傳媒放風,將全面推進相關立法工作,目標於明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由勞福局、教育局、醫務衞生局及保安局成立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建議就舉報者的責任和權利、懷疑個案的類別、無按規定舉報的判罰等訂立機制。小組提到,有法律責任的舉報者為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士,並能一定程度上識別他們的身體狀況,例如教師、醫生、護士和社工。只要他們有「合理懷疑」或「合理相信」有兒童受虐便須舉報,否則最高被判監禁三個月和罰款五萬元。新法例同時確保他們免受因舉報而招致的不公,以及就其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何謂「嚴重受傷」則交由法庭決定。

建議社福機構審查照顧者

根據社會福利署最新的統計報告顯示,去年呈報的虐兒個案為一千三百六十七宗,較前年上升逾四成,尚未計算其他不為人知的個案。江樂士認為立法有逼切需要,「本港在立法保護兒童方面已落後於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目前澳洲、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國等約七十個地區已強制舉報虐兒行為。雖然當局早於二○○六年要求法改會考慮虐兒議題,但過去十六年來仍未能訂立新法例,採取的措施亦不多,情況不可接受。參考其他地區,他認本港的判刑罰過輕,建議最高刑期和罰款都調高雙倍。」

考慮到性侵犯的受害兒童,江樂士建議社福機構審查照顧者,稱雖然保安局約十年前推出性犯罪記錄檢查,讓僱主能查看應徵者的記錄,但該計畫是自願性質,不適用於私人導師或義工,以及有海外定罪記錄的人。此外,計畫不涵蓋所有與性有關的行為,例如掀裙底不屬其中之列。相反在英國,「莎拉法」容許兒童的父母、照顧者、監護人和公眾向警方提出要求檢查某人是否有性犯罪記錄,更能全面保障兒童。雖然本港無此方面的立法,但有關機構篩選員工時亦應考慮。

另外,政府跨部門小組建議設立分級舉報,分紅、黃、綠色標示,涵蓋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侵犯和疏忽照顧。機制分為三級,第一級的受害人為有嚴重傷害或有逼切危機,須向警方或社署舉報;第二、三級的嚴重程度相對低,分別為懷疑有受虐危機及須進一步了解的個案,僅鼓勵舉報或轉介。

葛珮帆撐揪出潛在個案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回應《星島》查詢時表示「支持立法,虐兒致死為社會所不容許,她相信新法例能令社會更關注問題,其次是專業人士本身對兒童狀況有一定敏感度,配合完善的舉報機制,定能揪出更多潛在個案。葛同意保護網應擴展至照顧者及親友,但明白大眾對新法例不熟悉,故現階段不宜操之過急,建議加強宣傳和教育工作後分階段推行。」

惟她對分級制有保留,因有時難以從兒童的表面傷勢判斷嚴重程度,某些個案性質屬情感虐待,而另外一些可能是情節嚴重而傷勢輕微,或反過來說;例如用火燒身體而皮膚輕微紅腫比對打手掌造成明顯瘀青,何者較為嚴重,其實界綫模糊。葛並憂慮分級制下,剛萌芽的個案未必受到注視,最終它變得嚴重但屆時已錯過預防的最佳時機,「對小朋友來說,任何程度的傷害都是嚴重的、都應該舉報」,故最理想是不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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