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獲准提終極上訴
2022-01-05 14:42
34歲地產經紀陳俊傑前年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月2星期,高等法院原訟庭庭去年10月駁回其定罪及刑期上訴。陳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頒布判詞指,陳提出有關「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4條法律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故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
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之四條問題如下:(一)《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的中英文本中,「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是否受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 rule)規管?;(二)如問題(一)的答案為「是」,「非法用途」是否僅限於「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的類似用途?;(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條的中英文本中,「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是否受同類規則(ejusdem generis rule)規管?;(四)如問題(三)的答案為「是」,「任何非法用途」是否僅限於「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的類似用途?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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