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黃大仙衝突|5男參與暴動及拒捕罪成 官:據裝備等推論在場目的

2021-12-31 13:18

左起被告:何文謙、麥浩偉、溫梓霖及郭小杰。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何文謙、麥浩偉、溫梓霖及郭小杰。資料圖片

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均有國慶日示威活動,5男被指在黃大仙龍翔道參與暴動及拒捕,他們同否認控罪,經審訊後今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練錦鴻表明,雖然控方沒有證供顯示被告有訂明的行為,但觀乎他們的裝備、被捕的地點和反應,法庭唯一的引申是他們至少有意圖參與鼓勵他人暴動,而參與亦屬犯罪行為之一;另裁定他們被捕時知悉對方是警務人員。法庭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勞教、教導所等報告再於2022年2月11日判刑,期間各人須還押。

練官今日再度不點名引述法官沈小民在831灣仔暴動案中,提到或有示威者因想「見証這難得的歷史時刻」逗留現場,反駁本案被告如果只是基於一些無聊的好奇之心留下、不幸被困、或愛管閒事或要「一盡公民責任,要親身監察警權」,其實不需要戴上示威者常見裝備,身處風眼之中。雖然被告的衣著不是裁決考量,但可根據其功用、被告的行動等推論穿著者在場的目的。相似地,其他被告亦以相似打扮現身。

而警方在未進行拘捕前,整個地區都有如戰場,有人向警方投擲磚塊、雨傘、汽油彈等,警方之後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等警告,四周有路障、磚塊,亦有電單車焚燒等氣味,對於一個「神志清醒、感官正常」的人都能感受到暴力對峙,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有騷亂事件發生,理應盡快離開現場。被告的出現會給示威者帶來鼓勵,令他們以為人多勢眾,足以抗拒警方維持治安及保持社會安寧。練官另指,各警員在證供中提及推進及拘捕被告的時間雖有差異,但當時現場環境混亂,警方需要兼顧的事情多,以分秒計地把每一個動作記下是不可能,故他們的證供的可信性不會受影響。

案發時均為學生的被告郭小杰(30歲)、張啟昌(22歲)、何文謙(27歲)、溫梓霖(19歲)、麥浩偉(24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5人另被控一項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分別為警長33625、警員17587、偵緝警員6729、偵緝警員17416和高級警司2700。

法庭記者:湯璧瑜

建立時間:1158

更新時間: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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