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紅外線協會控學者等人誹謗公司不可信 敗訴兼賠8成訟費
2021-12-29 19:19
曾獲工業貿易署、創新科技署和生產力促進局撥款資助的香港遠紅外線協會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於2014年入稟高院控告,指稱遭其前委員兼香港大學機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及協會前秘書陳志卓(以下合稱被告)誹謗,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被告再誹謗原告,並要被告向原告賠償。案件今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法官朱珮瑩認為被告一方說法有理可據,具受約制特權,故判被告方勝訴,兼獲八成訟費。
原告為香港遠紅外線協會有限公司,被告為前協會委員兼香港大學機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以及前協會祕書陳志卓。原告一方開審時披露,涉及誹謗是2名被告在2013年向協會會員、會長等的相關公司,及政府官員等發出的公開信,信件內容指原告為不合法的公司,原告方認為信件的內容不實且涉及誹謗。
判詞引述雙方爭議在原告認為該公開信中,指稱原告公司本身並不合法,收受政府資助更構成欺詐,原告公司不可信不誠實,營商動機不良;被告方否認大部份指控,指信中單單提到原告違反了前《公司條例》第111條及122條,因此並不合法,具非法地位。朱官判詞中提到林康南為可靠證人,原告會長陳國民證據卻並不理想,逐點解釋涉案字句是否構成誹謗或虛假。
朱官重申文章中字句需整體考慮,顧及其背景脈絡,文中提到原告的「非法地位」,因為被告認為應及時知會原告的工作人員及各相關持份者,以便採取恰當行動糾正事情,又指應確保原告因不符合《公司條例》要求而造成違法情況,採取經法庭申請命令,適時矯正。朱官以尋常人角度解讀字句,指尋晚人未必知道當中引用的法律條文,惟應能明白該些字句只是意指「原告因未遵從《公司條例》要求故屬非法公司」,而「原告可向法庭作出申請,糾正錯誤,但其時尚無進展」,而錯誤即使嚴重及可遭懲處,惟仍可由法庭修正。朱官再指涉案字句在提出原告方可採取何等行為避免落得非法地位,而當中從未提及過欺詐及不誠實,用到「deplorable」等字眼,並不能引伸、推論或暗指原告收取鉅額政府資助,正干犯欺詐,尋常人不會理解為指控原告欺詐不實,營商動機不良。朱官終接納被告方解讀,並拒絕原告方詮釋,判被告勝訴。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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