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買樓供父母住呃房貸 退休警司龍少泉判囚18個月須還百萬元租金得益

2021-11-29 15:51

被告龍少泉。 資料圖片
被告龍少泉。 資料圖片

剛退休警司龍少泉(55歲)向政府及銀行詐騙600萬房貸,訛稱單位為父母居住,實情是將單位出租。龍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法官沈小民今判被告監禁18個月,沈官另頒發歸還令,被告須歸還一百多萬元租金收益交還特區政府。

沈官判刑直斥龍「不是因為需要所致,而是貪心」,沈官指房貸計劃「已是相當優待」,因龍不用遷出當時居住的宿舍,而又可以申請政府貸款和銀行按揭讓直系家屬居住,唯一條件只是不可讓物業出租。他指案情嚴重的地方是被告身為執法者,以欺騙手段作出虛假文書及聲明,干犯嚴重的刑事行為。兩條罪量刑起點為24個月,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家人和朋友替他撰寫的求情信,龍亦願意歸還犯罪得益,故每條罪行減刑6個月,兩條刑罰同期執行。沈官向辯方詢問賠償事宜,大律師林國輝指待法庭下令,龍便會在21日內清還1,161,500元租金得益,「家人正籌錢,一定會做得到」。

龍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畫申請中表示,位於大嶼山愉景灣寶峰寶峰徑10號寶怡閣A室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於2016年11月30日交付;虛假地在樓宇按揭「加按」中向滙豐表示,該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就該物業與兩名人士簽訂一份租貸合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銀行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

法庭記者:陳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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