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瞞出租涉呃樓按600萬 退休警司辯稱不知出租自用按揭有別
2021-09-27 13:20
55歲退休警司5年前涉嫌隱瞞將一個購入的愉景灣物業出租,並訛稱該單位供家人自住,詐騙政府及一間銀行批出購屋貸款及按揭貸款共約600萬元,被控2項欺詐罪。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曾與妻子商討以租金償還按揭,錄影會面中被告辯稱沒有詳閱公務員條例,不知單位出租自用按揭會有分別。案件明早續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龍少泉1986年加入警隊,案發時為旺角區總督察,今年5月退休,當時位居警司。政府購屋貸款計劃規定購入物業不可出租,而警察宿舍則只供警員配偶及子女居住,父母如申請獲准可一同暫住。被告當時獲發廣播道警察宿舍,父親已離世,母親居於公屋。2015年2月被告向政府申請上述貸款,翌年獲批,貸款約為207萬,被告購入愉景灣物業,約值660萬元,同年11月30日提取貸款,同日遞交正式申請表。該物業自2012年起出租予一對夫婦,2016年重新簽訂新租約,12月1日生效。由2016年10月至2019年3月,物業租金收益合共約76萬元,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再由另一名女士租住單位。
被告於2016年9月29日再向匯豐銀行申請樓宇加按,報稱物業供父母居住,而自用單位按揭成數較高,被告其後提取共390萬元按揭貸款。單位「交吉」時被告正洽談新租約,與妻子商討以租金償還按揭。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有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正式買賣合約及按揭申請表,辯稱沒有詳閱公務員條例,不知單位出租自用按揭有分別,並以為「交吉」僅意味完成買賣。
被告龍少泉被控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間,虛假地在購屋貸款計畫申請中表示,位於大嶼山愉景灣寶峰寶峰徑10號寶怡閣A室的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於2016年11月30日交付;虛假地在樓宇按揭「加按」中向滙豐表示,該單位將由其父母居住,並將於交易完成時取得該空置單位,以及沒有在提取貸款前,通知滙豐他已就該物業與Koschalka Guenter 及 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簽訂一份租貸合約。,意圖詐騙而誘使庫務署署長及滙豐銀行分別向他發放購屋貸款約210萬元及按揭貸款390萬元。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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