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称买楼供父母住呃房贷 退休警司龙少泉判囚18个月须还百万元租金得益

2021-11-29 15:51

被告龙少泉。 资料图片
被告龙少泉。 资料图片

刚退休警司龙少泉(55岁)向政府及银行诈骗600万房贷,讹称单位为父母居住,实情是将单位出租。龙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欺诈罪成,法官沈小民今判被告监禁18个月,沈官另颁发归还令,被告须归还一百多万元租金收益交还特区政府。

沈官判刑直斥龙「不是因为需要所致,而是贪心」,沈官指房贷计划「已是相当优待」,因龙不用迁出当时居住的宿舍,而又可以申请政府贷款和银行按揭让直系家属居住,唯一条件只是不可让物业出租。他指案情严重的地方是被告身为执法者,以欺骗手段作出虚假文书及声明,干犯严重的刑事行为。两条罪量刑起点为24个月,考虑被告良好背景,家人和朋友替他撰写的求情信,龙亦愿意归还犯罪得益,故每条罪行减刑6个月,两条刑罚同期执行。沈官向辩方询问赔偿事宜,大律师林国辉指待法庭下令,龙便会在21日内清还1,161,500元租金得益,「家人正筹钱,一定会做得到」。

龙被控于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期间,虚假地在购屋贷款计画申请中表示,位于大屿山愉景湾宝峰宝峰径10号宝怡阁A室的物业的空置管有权于2016年11月30日交付;虚假地在楼宇按揭「加按」中向滙丰表示,该单位将由其父母居住,并将于交易完成时取得该空置单位,以及没有在提取贷款前,通知滙丰他已就该物业与两名人士签订一份租贷合约,意图诈骗而诱使库务署署长及滙丰银行分别向他发放购屋贷款约210万元及按揭贷款390万元。

法庭记者:陈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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