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填物含建築廢料 堆填區使用者被罰款4000元
2021-11-02 18:29
環保署表示,一名堆填區使用者在打鼓嶺堆填區棄置廢物時,向署方人員作出不正確陳述及在陳述中遺漏要項,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判罰款共4,000元。
發言人表示,署方今年4月在堆填區進行突擊抽查期間,發現一名堆填區使用者聲稱其運送的廢物內不含建築廢物,惟署方及後在其棄置的廢物中,發現少量建築廢物。署方在完成調查及蒐證後,按《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規例》檢控該名堆填區使用者。
環保署提醒所有建造工程及運輸業從業員,必須遵守相關法例,署方會繼續在堆填區嚴格執法,以打擊在堆填區內的違規行為。
發言人表示,根據《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建築廢物生產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裝修工程承判商或處所擁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廢物處置設施前,須先向環保署開立帳戶並須透過帳戶繳交費用。根據《規例》,堆填區使用者所運送的廢物不論含有多少建築廢物,全部廢物均會被視作建築廢物而須繳費。任何人如提供不正確的陳述或資料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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