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填物含建筑废料 堆填区使用者被罚款4000元
2021-11-02 18:29
环保署表示,一名堆填区使用者在打鼓岭堆填区弃置废物时,向署方人员作出不正确陈述及在陈述中遗漏要项,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判罚款共4,000元。
发言人表示,署方今年4月在堆填区进行突击抽查期间,发现一名堆填区使用者声称其运送的废物内不含建筑废物,惟署方及后在其弃置的废物中,发现少量建筑废物。署方在完成调查及蒐证后,按《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检控该名堆填区使用者。
环保署提醒所有建造工程及运输业从业员,必须遵守相关法例,署方会继续在堆填区严格执法,以打击在堆填区内的违规行为。
发言人表示,根据《废物处置(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规例》,建筑废物生产者,例如建造工程承判商、装修工程承判商或处所拥有人,在使用政府的废物处置设施前,须先向环保署开立帐户并须透过帐户缴交费用。根据《规例》,堆填区使用者所运送的废物不论含有多少建筑废物,全部废物均会被视作建筑废物而须缴费。任何人如提供不正确的陈述或资料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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